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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飞鹿股份(30066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1飞鹿股份(30066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分类:公司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6-27 12:00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2017-011飞鹿股份(30066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概要描述】

  • 分类: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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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762号)文核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13 /股,募集资金总额 19,24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459.8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78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6 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6 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SZA30397)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株洲支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东一支行上述两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金额(万元)

资金用途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株洲支行

57010155200008971

14,237.00

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

2

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东一支行

82210301000001874

2,550.15

新型环保防水防渗材料技改项目

 

 

合计

16,787.1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部分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平邓建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是指甲方单次从专户支取了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的款项〕,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SZA3039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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