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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8飞鹿股份(300665)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公告
- 分类:公司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7-24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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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议案》,现就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情况
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用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项目备案情况 |
环评批复情况 |
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 |
14,237.00 |
14,237.00 |
已备案 |
株环评[2016]7号 |
新型环保防水防渗材料技改项目 |
5,199.46 |
2,550.15 |
株荷发改[2016]118号 |
湘环评[2013]1号 |
高新材料研发检测中心项目 |
3,997.51 |
- |
株荷发改[2016]117号 |
湘环评函[2015]41号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 |
- |
- |
合计 |
31,433.97 |
16,787.15 |
- |
其中轨道交通装备减震降噪阻尼材料新建项目和高新材料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实施地点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科技工业园(位于《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株国用2015第A0540号的土地中,使用权面积为40434.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为飞鹿股份)。
由于金山科技工业园规划的变动,根据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需将上述地块中4455.14平方米的土地与相邻单位进行土地置换,公司拟置出的土地原设计主要是用于绿化和道路用地,本次置换地块相邻,净用地面积相等,不存在土地差价的问题。本次置换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其他所有费用由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此次置换将导致公司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地块形状发生变更。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议案》,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原因
由于金山科技工业园规划的变动,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且在不损害股东利益的的前提下,拟对上述受让土地中的4455.14平方米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的影响
1、由于本次置换地块相邻,净用地面积相等,不存在土地差价,所产生的一切税项及其他所有费用由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块置换对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的开展不产生相关影响。
2、截至2017年7月24日,公司在涉及募投项目地块置换的4455.14平方米土地之上,并未建造房屋或厂房等,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置换对公司募投项目投入资金未产生损失,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未对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重大改变,对项目实施进度亦无重大影响。
4、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是应政府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变更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仅涉及地块形状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系由于金山科技工业园规划的变动,公司积极配合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且置换的地块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实施地块形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系由于金山科技工业园规划的变动,公司积极配合金山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且置换的地块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块形状。
五、保荐机构意见
(一)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置换仅涉及实施相关附属工程的部分地块变动,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均保持不变,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德邦证券对飞鹿股份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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