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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飞鹿股份(30066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分类:公司公告
- 发布时间:2017-08-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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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8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8月9日—2017年8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月9日15:00至2017年8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3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469号飞鹿股份公司行政大楼4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卫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583,82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922,4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8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61,3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13%。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7,9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31,55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36,37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8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83,8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7,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83,8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7,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敖华芳律师、施鹏翔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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